深圳市幼儿园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的内容


1.上岗前健康检查

(1)托幼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按照《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的规定,经深圳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健康检查(见附件),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2)精神病患者或者有精神病史者不得在托幼机构工作。

2.定期健康检查

(1)托幼机构在岗工作人员必须按照《管理办法》规定的项目每年进行1次健康检查(见附件2)。

(2)在岗工作人员患有精神病者,应当立即调离托幼机构。

(3)凡患有下列症状或疾病者须离岗治疗,治愈后须持深圳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并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后,方可回园(所)工作。

1)发热、腹泻等症状;

2)流感、活动性肺结核等呼吸道传染性疾病;

3)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性疾病;

4)淋病、梅毒、滴虫性阴道炎、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

(4)体检过程中发现异常者,由体检的医疗卫生机构通知托幼机构的患病工作人员到相关专科进行复查和确诊,并追访诊治结果。

3.几点说明

(1)滴虫、外阴阴道假丝酵母菌指妇科检查项目。

(2)工作人员上岗前,或者上岗后出现呼吸系统疑似症状的,必须做胸片检查。

(3)厨房工作人员按照食品管理要求,到指定的疾病控制机构进行体检。

(4)肝功能不正常者,要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排除常见的传染病,如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

(5)凡体检合格者,由健康检查单位签发健康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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