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毒王郭某鹏,会不会判刑,会判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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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先叙述一下案情:

年3月11日12时40分,郑州市确诊1例境外输入新冠肺炎病例,该病例是郑州市首例境外输入性确诊病例。患者郭某鹏,男,30岁,现住郑州市二七区蜜蜂张街道办事处京北社区中原东路73号楼,职业为:浩昶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到郑州市交通运输局执法支队郑东新区执法大队劳务人员。3月1日,郭某鹏由北京首都机场乘EY航班飞往阿联酋阿布扎比;3月2日,由阿布扎比乘EY81航班飞往意大利米兰;3月6日,由米兰乘EY88航班飞往阿布扎比,转乘EY航班于北京时间3月7日8时50分抵达北京首都机场,经测体温正常出航站楼后,乘坐机场大巴于10时30分许至北京西站。3月7日13时,经测体温正常,由北京西站乘K列车(17车厢63号)于21时50分到达郑州站西广场,后步行到家。3月8日7时28分,经测体温正常,乘坐地铁1号线车换乘5号线车(医学院站-郑州东站-康宁街站)至单位(郑东新区基运大厦6楼)上班;18时49分,经测体温正常,乘坐地铁5号线车换乘1号线车(康宁街站-郑州东站-郑州火车站站)下班回家。3月9日7时31分,经测体温正常,乘坐地铁1号线车换乘5号线车(医学院站-郑州东站-康宁街站)至单位上班;18时45分,经测体温正常,乘坐地铁5号线车换乘1号线车(康宁街站-郑州东站-医学院站)在医学院站出地铁后,步行至一心堂郑州中原路连锁店买药,后居家未外出。3月10日8时,经大数据比对,发现其有境外旅居史,公安民警和社区工作人员赶至居住地,由救护车将郭某鹏转运至二七区集中隔离点;15时30分,因发热由救护车转运医院;17时,由救护车转运医院;3月11日确诊。截至3月11日12时,经流调初步判定密切接触者24人,均已采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措施。郭某鹏返回郑州后隐瞒境外旅居史,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

这些是公安机关公布的基本的案情。

下面是法律规定。

郭某鹏的行为已然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其可能构成何种犯罪,最高可判多少刑期呢?

《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传染病防治法》本法规定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

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可以决定增加、减少或者调整乙类、丙类传染病病种并予以公布。

1月20日,国家卫健委正式发布年第1号文件,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以下简称“新冠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国家卫健委将本次疫情归为乙类传染病,采取的为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严格执行《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只有归为甲类传染病,才构成此罪,那么就不能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郭某鹏的刑事责任了吗?

这一情况,司法部门早已预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

二、准确适用法律,依法严惩妨害疫情防控的各类违法犯罪

(一)依法严惩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

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郭某鹏的行为已然给疫情防控带来重大不利影响,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其日前已被郑州公安机关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侦查,最高面临7年刑期。

中国上半场,世界下半场,疫情依然严峻,如果你刚从国外回来,为了所有人的安全,请第一时间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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